知识产权仲裁保密对象
从理论上讲,仲裁程序中涉及的保密对象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仲裁程序准备过程中制作的文件、仲裁程序中的证据、程序中的记录及其誊本、仲裁过程中公开的事实证据、专家证言、程序性命令、最终裁决的内容以及仲裁庭的裁决理由等。有学者依据上述保密事项的性质不同将其概括为三大类:(1)仲裁程序本身;(2)仲裁程序中的证据和信息;(3)仲裁裁决。②在个案中,保密对象的范围由当事人根据保密需要具体进行取舍,在当事人没有保密协议时,取决于相关的仲裁规则或者仲裁立法。 (一)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事实 学者W. Lawrence Craig认为,当事人之所以愿意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就是为了防止争议出现在国内法庭,导致更大范围的人获知纠纷的存在。③但是,我们注意到在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一般并没有规定必须对仲裁程序本身保密。因为在实践中,对仲裁事实进行完全保密通常很难做到,在许多情况下,仲裁当事人需要披露仲裁程序的存在,甚至是负有法律义务披露。例如,仲裁当事人有义务向会计公司、债权人、保险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披露仲裁事实,包括仲裁程序参与者的名字,该纠纷的性质,可能发生的后果等。而如果当事人中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由于法院审理的公开性,也会导致仲裁事实的披露。 (二)仲裁程序中的证据及相关材料、交换信息等 很多学者认为,仲裁中的证据和交换的信息应当属于保密的范围,并且应当最大范围的进行保护。①在Dolling Baker v.Merrett②一案中,大法官Parke指出,仲裁程序的性质本身就要求双方当事人有义务——非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法院命令或许可,不为任何其他目的泄露或者使用任何为仲裁准备并使用的文件,在仲裁的过程中披露或提交的文件、证据或裁决的誊本和记录,以及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泄露仲裁中证人所提供的证据。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并且仲裁程序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也没有相应规定的话,则根据文件和资料的不同类型,受到保护的程度不同。一般来说,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纯粹属于商业或私人的文件或信息,受到保密的保护程度最高。例如,涉及商业信息或者交易秘密,毫无疑问是应当受到严格保护的;而涉及公共利益的,则有可能需要被公开,如在Esso案件中,Esso公司的仲裁文件由于涉及煤气价格的问题,与社会大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因而被要求公开。 至于仲裁程序中的证人证词保密问题,正如上文所指出,证人不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因而当事人双方缔结的仲裁保密协议往往无法约束证人的行为。虽然理论界普遍认为证人等也应当承担仲裁保密义务,但是在实践中要想防范证人泄露仲裁中的信息,还缺乏非常有效的方法,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与证人之间的协议或者相关仲裁规则或者立法的规定。 (三)仲裁裁决 仲裁解决的是私人纠纷,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之前,仲裁裁决书可以被公开吗?由于仲裁裁决记录着案件的详情以及仲裁过程中确认的证据等案件的核心问题,自然属于仲裁保密的范围。但是,由于各国对待仲裁保密性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在仲裁裁决书公开的问题上也大相径庭。 基于仲裁保密性要求,大部分国家或仲裁机构都以仲裁裁决的保密性为原则,规定适当的例外,例如,《WIPO仲裁规则》第75条规定,除了在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诉讼进入公众领域以及某方当事人为了遵守某种法律义务或者保障法律权利之外,仲裁裁决都应当是保密的;《LICA仲裁规则》第30条第3款规定,在没有取得所有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公开全部或者部分仲裁裁决。但是,也有部分特殊的仲裁规则,主要是海事仲裁规则等,规定了仲裁裁决一般可以公开,例如《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第1章规定,除非提前作出相反的规定,当事人同意按照本规则仲裁,即同意裁决可以由海事仲裁协会以及它的通讯者公开。存在类似规定的还包括《加拿大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日本船业交易所海事仲裁规则》等。① 在实践中,虽然仲裁裁决的保密性仍然是基本原则,但是仲裁裁决的公开成为了突破仲裁保密性的优先领域,有利于平衡仲裁保密性与透明性的冲突。②仲裁裁决的适度公开不仅有利于提升仲裁的公信力,让从事仲裁研究的专业人士有机会理解、研究从而完善这类争议解决机制,而且还有利于提高仲裁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与素质,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裁决的公开可以让当事人获知类似案件的仲裁结果,增强仲裁结果的可预期性,推动仲裁法律的发展并且保持其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