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司法需要体现导向性
价值取向与目标导向是商标法适用的灵魂。“如果不知道道路导向何方,我们就不能智慧地选择路径。对于自己的职能,法官在心目中一定要总是保持这种目的论的理解。”③只有确定和贯彻正确的取向和导向,商标司法才能更准确地贯彻好立法意图,最大限度地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裁判案件时,把握好导向和取向,才可以指导法官在多个法律选项中进行正确的选择,才能澄清法律的模糊性。在商标司法中,保护商标权是原则,但商标权毕竟是一个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的概念,其保护范围和程度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在确定如何保护时,司法具有很强的政策选择和取舍的色彩。与立法需要政策指引一样,司法同样有相应的政策空间,需要确定、把握和运用好司法政策。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总结提炼商标司法政策,加强对于商标司法取向和导向的明确和贯彻,并通过明确法律标准确保其落到实处。裁判商标案件需要体现这些导向。尤其是在法律界限晦暗不明或者具有不同选项的案件中,这些导向和取向直接决定案件的裁判方向,决定法官的选择。
根据保护商标的区别性、防止混淆误认的立法目的,商标权司法保护政策的把握,应当以制止混淆为指针,充分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在总结审判经验和立足保护需求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逐步明确了一系列司法导向,这些导向可以概括为“加强保护、划清界限、留足空间、营造环境”,即“加强权利保护、划清市场界限、留足创立空间、营造发展环境”。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既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又维护公平竞争;既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商标专用权核心领域的保护,又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12月16日印发法发〔2011〕18号)指出:“加强商标权保护,培育和维护知名品牌,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创新性和包容性增长”;“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商标权的保护,必须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行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助力,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加快转变。”①这里还提出了商标权保护的“三个有利于”标准。
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和政策取向与经济背景和社会基础息息相关,对于社会的特别需求必须有更多的眷顾。特别是,当前一些经营者有不正当模仿他人商业标识的习惯性偏好,无论是商标还是字号等的注册使用,常常有意与他人有知名度的商业标识贴近,以收到傍名牌、搭便车、鱼目混珠和浑水摸鱼等效果。近些年此类纠纷较多,恶意抢注、仿冒等花样层出不穷,成为损害市场竞争优胜者、妨碍创新和危害经济秩序的痼疾,足以说明这一点。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治顽疾需要猛药,法院应当以力挽狂澜和激浊扬清的气概,充分发挥司法政策的导向作用,对于商业标识给予强保护,提高商标的保护强度和加大遏制不正当模仿行为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