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
我国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重要适用主体。法院不仅在裁判民事案件中直接适用商标法,而且对于商标授权确权(即是否准予商标注册、撤销)以及其他商标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对于商标行政执法有着直接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具体应用商标法问题做出司法解释。因此,在商标法的适用中,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居于枢纽地位,发挥全面适用商标法的作用,是我国商标法制建设的重要实践者和推动者。
在商标法适用中,我国各级法院一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不作茧自缚,不固步自封,不抱残守缺,通过依法裁判商标案件、及时明晰商标法律标准和总结提炼商标司法政策,不断丰富商标法律内涵,不断创新商标审判理论,不断强化商标权益保护。回顾过去的商标司法历程,可以说“看到的都是一片辛勤耕耘的土地,品尝它们的果实即可感到它们的价值。”①笔者作为我国商标法司法的具体参与者和实践者,在亲身感受到我国商标法适用和商标权保护的司法探索和司法成就的同时,也不断地对我国当前商标法适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梳理、探究和思考。本书内容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些研究探索的结果。
当然,就我多年来亲历商标司法的个人感受而言,多少有如下况味:“岁月流逝,或许我并没有因之获得更多的智慧,但是至少我的视野日益开阔,原本以为清晰可见的界限如今看来已是晦暗不明,原本以为密不透风的墙如今再看也没有密闭到滴水不入的地步”①。在商标司法中我经常看到,那些看似清晰明了的法律界限其实并不清晰,那些看似简单易决的法律答案其实并不简单,那些看似单一的线索的背后却纵横交错,我们经常需要从一种倾向看到另一种倾向,从一个方面看到另一个方面,从对立中看到统一或者从统一中看到对立,从表面上的价值冲突中看到相互冲突价值之间的协调和妥协,从理想看到现实和从现实中追求理想②,因而经常需要以矛盾的或者辨证的方法处理争议,而自身也不免时常陷入矛盾和纠结的思维境地。尤其是,现实世界经常是不完美的,生活关系经常是光怪陆离的,经营者并不总是按照法律设定的轨道行事,法律适用中经常遇到一些非典型情况,因而司法也就时常不能以完美的途径、标准和眼光处理问题和裁判案件,其中既有不少对于历史和现实的迁就和无奈,也经常充满了机智、创意和智慧,甚至不乏灵光的闪现,那种角度的选择、尺寸的拿捏和火候的控制,那种有时酣畅淋漓、有时欲言又止的异曲同工,那种俯拾即是的匠心独运和独出心裁,此中的奥妙非亲历者是很难体味的。这也使得我们的裁判丰富多彩。此时,裁判者也会深深体验到所谓的实践理性和实践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