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的弹力性
按照2013年《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于驰名注册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其跨类的范围仍然是具有弹性的,即误导公众和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
(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
(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四)其他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