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Madrid Agreement for the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 of Source on Goods,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专门协定之一。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分别于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附加议定书。该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并向所有参加《巴黎公约》的国家开放。该协定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共六条,为实质性条款;第二部分共七条,为程序性条款。该协定规定,缔约国对凡带有有关来源伪造或欺骗性标记的、直接或间接以本协定参加国之一或该国的一个地方为来源国或来源地的商品,应在进口时予以没收或禁止进口。缔约国还保证禁止把带有欺骗公众的宣传性产品来源标记使用在招牌、广告、发货单、葡萄酒目录、商业公函及文件等上面。扣押须应海关当局提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