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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冲突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本节中无任何规定要求一成员方适用其关于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商品和服务的地理标志的规定,这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标志与作为那一成员方境内此类商品或服务的普通名称在一般用语中是惯用的名称完全相同。本节中无任何规定要求一成员方适用其关于任何其他成员方的葡萄制品的地理标志的规定,这些葡萄制品与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存在于该成员方境内的葡萄品种的惯用名称完全相同。

    本款是解决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的问题。地理标志是否演化成通用名称,这是比较棘手的问题。一个国家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往往希望在别的国家也受到保护,这也正是国际协议签订的意义所在。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愈是著名的地理标志愈是容易演化成通用名称。从历史上来看,地理标志保护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历史却很长。当经济社会发展到把产品申请为地理标志时,其实别的地方已经有大量的类似产品,虽然品质有所区别,但是消费者却已认可。造成此种矛盾的另一原因就是一些国家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久远,而另一些国家根本就没有保护地理标志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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