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名地理标志处理
同名是地理标志中常见的问题,因为一个地方出产很多产品,这些产品可能类似也可能不类似。
以茅台酒为例,茅台是受保护的地理标志,茅台这个地方生产的白酒只要符合地理标志茅台酒的要求都可以叫茅台酒,当然现实的情况只有一家企业取得了茅台酒的使用权,这是贵州省为了保护茅台酒品牌而采用行政手段实现的。如果现在有企业在茅台这个地方生产葡萄酒,命名茅台葡萄酒, 或者说生产黄酒,叫茅台黄酒。这样行不行,按照《 TRIPS协议》来看是可以的。
但是现实情况是不允许的。没有可以实现的通道,因为采取商标注册地理标志方式行不通,茅台酒是驰名商标,是要扩大保护的。不按照商标方式而纯粹申请地理标志保护行不行,理论上行,现实恐怕拿不到地方政府的相关批文。实际上,《 TRIPS协议》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地理标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不能被垄断的使用,只要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即可使用,这是其与商标的一个重大区别。所以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双重存在客观上会造成困扰。还是以茅台为例,如果仅仅是商标,那么拥有此商标企业就完全享有因此带来的一切权益。但如果是地理标志,就不应该取得排他性使用权,地理标志的公共性是不容置疑的。现在的问题是一个商标先于地理标志存在,能不能阻却地理标志申请,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一个先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存在,能不能阻挡商标的注册申请呢?回答是肯定的。当地理标志成为一件普通商标,也就是非地理标志商标,在法律上也是存在障碍的,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