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概况
1992年,欧共体对除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的农产品采取了“地理标志特别立法”,即欧洲经济共同体208192号条例: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条例;2006年3月,欧盟制定了更加高效并与WTO全面匹配的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洲理事会第510/06号条例,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对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注册。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指用来描述某种农产品或食品的某个地区、某特定地点或在特殊条件下某个国家的名称。
源产自该地区、特定地点或国家,并且其品质或特点主要或全部来自于特定的地理环境、固有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以及在规定的地域生产、加工和配制这些因素;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指:用来描述某种农产品或食品的某个地区、某特定地点或在特殊条件下某个国家的名称;产自该地区、特定地点或国家,并且该地域赋予产品特殊的品质、声望或其他特点,并且在规定的地域生产、(或)加工和(或)配制。欧盟立法提供的保护包括:禁止任何滥用、模仿或暗示,即使真实来源已经指出、受保护的名称是翻译的、受保护的名称带有“式”、“方法”等类似表达;禁止对产品的产地来源、本质、主要特点的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禁止对产品真实来源误导公众的任何其他行为。
欧盟认为地理标志的重要性在于:帮助生产者通过向消费者提供生产方式保证及品质保证来获得更高的产品价格优势;提高产量并促进区域的发展;带来生产链上高附加值的更好分配;给原产地带来更多利益;防止产品在异地的生产;鼓励产品的多样性,从而保证物种的多样性;保护当地的专有技术和自然资源;对旅游业具有正面的影响。2006年3月,欧盟制定的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洲理事会第510/06号条例是目前欧盟地理标志的最重要条例。该条例共有22个条款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定义、申请主体、关于名称细则、申请欧盟地理标志产品注册程序及异议解决、地理标志的使用、第三国地理标志名称相关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