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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地理标志预包装标准
    1.农产品地理标志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按产品形状、色泽、产品表面、包装单位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等级,采用纸箱或网袋包装,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规定标明产品的批号、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并加注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字样。建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贮藏、运输执行NY/T1056 2006《绿色食品贮藏运输准则》。

    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人)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2.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标签的基本要求:

    (1)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所标示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及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问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产品或产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7)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3.预包装标签上必须标示的内容

    根据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建议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上必须标示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

    应在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配料清单

    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除外。

    (3)配料的定量标示

    如果在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标签或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4)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I。(1)(升)、mL(m1)(毫升)。

    b)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示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ol/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7)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以及该产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

    (8)质量(品质)等级

    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9)受权申明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

    必须在预包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标签上的显目位置表示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同时应当标示经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授权许可,使用某某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相关的证书或者许可编号。

    4.预包装标签上可以标示的内容

    根据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建议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上可以标示下列内容:

    (1)产品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2)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3)能量和营养素

    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营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 13432—20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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