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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莲香楼能否“二嫁”?老字号商标再起争议
    来源:羊城晚报

      一个商标能否由多个主体同时使用?近日,关于广州百年老字号“莲香楼”商标的纠纷案件引起关注。一时间,老字号商标能否多次招标的问题又被摆上台面。

      2020年中秋节前,广州产权交易所为“莲香楼”二度招亲,挂出“莲香楼”商标及“餐饮”服务项目普通使用许可公开招标启事。

      作为“莲香楼”商标当前使用者,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对该招标行为提出异议,表示侵犯了自身经营权益。

      为此,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关世家”)提起诉讼,将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食集团”)、广州产权交易所、荔湾区国资局告上法庭,要求停止招商行为,独占使用“莲香楼”商标。

      2020年11月18日,这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月28日,该起案件进行了第二次庭审,法官表示本案判决预计在2月份公布。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历史资料图

      原告:支付近七千万对价接手莲香楼

      应独占使用

      “莲香楼”品牌是广州知名老字号,迄今已有百年历史。作为商标,“莲香楼”属于国有资产,归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所有。2006年9月,西关世家与“莲香楼”牵手结缘。

      西关世家代理律师透露,当时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遭遇经营困难,遂进行公开招标。两度流拍后,第三次股权招拍挂捆绑“莲香楼”商标招租,西关世家主动“举牌”接下莲香楼。

      之后,西关世家与广州市荔湾区国资局签订《股权交易合同》,以人民币5120万元的对价受让了标的企业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99%的股权,并承担了标的企业1600多万元的职工安置补偿费,还支付了200多万元以解决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

      对此,西关世家负责人坦言,之所以愿意支付高额的对价款及职工安置费,正是看中“莲香楼”商标及潜在的商业价值。

      根据穗国资批[2006]16号文(以下简称“16号文”)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莲香楼商标的有偿使用费以每年137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并作为招标条件之一,与股权转让标的一同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基于此,原告西关世家认为,如果允许其他人使用“莲香楼”商标,不可能确定数额如此大的使用费与年递增率。

      为何认定西关世家能够独占使用“莲香楼”商标?西关世家代理律师表示,要以最初的股权招拍挂交易为基础,按“体系性解释”和“目的解释”来解释“莲香楼”商标使用许可方式。

      “从招标文件来看,本着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解释利益应该归西关世家。”关于这一点,他还援引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3号判决书的表述:“莲香楼”系列商标及老字号品牌的使用许可权及许可使用费是该次股权交易中的重要条件。因此,西关世家代理律师强调,如果否定商标的独占使用和专有性,则无法保护中华老字号的声誉与品牌价值。

      此外,西关世家代理律师指出,尽管商标法上仅规定独占、排他、普通等三种许可方式,但法不禁止即可为。“租赁方式使用商标,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因此合法有效。”他表示,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之一是承租人独占租赁物的使用权,西关世家以租赁方式使用“莲香楼”商标,即为独占使用许可方式。

      被告:独占排他使用商标

      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对于原告西关世家要求独占使用“莲香楼”商标的诉求,饮食集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请求。

      饮食集团代理律师指出,招商行为已经结束,原告提出立即停止“莲香楼”商标及“餐饮”服务项目普通使用许可招商的请求不存在,无法执行。

      她表示,饮食集团与原告关于“莲香楼”商标合同的约定义务,不影响、不妨碍且更不能限制饮食集团开展正常的招商活动。饮食集团作为莲香楼系列商标的所有人,享有法律赋予的完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自由处分及利用的权利。

      而原告援引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3号判决,饮食集团代理律师表示这只是针对原告拖欠商标许可费做出的判决,并未对许可合同的性质作出认定。她强调,在饮食集团行使商标权及许可西关世家使用莲香楼商标的过程中,饮食集团出具的授权文件及双方往来,并没有赋予西关世家独占或排他的许可。

      对于西关世家代理律师参照物权法推导出租赁合同属于独占使用,饮食集团代理律师认为这一点存在根本性错误。法庭答辩时,饮食集团代理律师援引云南、黑龙江、浙江等地多份生效判决作为佐证:如果没有商标注册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普通许可。

      庭审过程中,本案第二被告——广州产权交易所也表示,原告西关世家对“莲香楼”商标为普通许可使用,目前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支持原告获得独占使用的许可权。

      饮食集团律师指出,1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莲香楼“老家号”及商标的有偿使用范围,并明确未经权属持有人的同意,不得私自注册与莲香楼商标有关系的其他商标,不得转租、分租。依据此条规定,她认为可以得出该许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符合普通商标许可人的使用需求。

      饮食集团律师表示,该系列文件均使用“品牌使用授权书”的名称,恰恰表明双方之间为商标许可关系,原告所称的租赁不能成立。此外,2018年、2019年的使用授权书中,均明确被授权人使用莲香楼品牌的范围,仅限于现有门店范围内;被授权人不得已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授权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对于上述限定条件,原告长期接受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也可辅证双方不存在排他独占使用权。

      法院:双方意见差距过大,不再组织调解

      1月28日,在第二次庭审现场,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原告西关世家代理律师表示,如果被告同意“莲香楼”商标为独占许可,他们愿意以此为前提进行调解。而被告饮食集团代理律师则表示,他们坚持“莲香楼”商标使用为普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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