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联动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在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两起假冒“鲍师傅”注册商标移送案件中,当事人未经“鲍师傅”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自2018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经历了第一次行政处罚、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第二次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立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于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均持一致意见,充分体现了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虽然方式不同、程序不同、期限不同,但目的一致的特性,也反映出当下商标保护行刑衔接过程存在的问题。本文拟对商标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双轨机制的有效联动进行分析。
发挥双轨联动机制优势
第一,实现商标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的优势互补。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各自有其优势与不足,商标行政执法高效便捷,一旦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成立,市场监管部门即可依法进行查处,且案件办理时限相对司法审判时间较短,能及时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商标行政执法中也存在疑难案件、大要案件查办困难的问题;商标司法保护具有终局性、权威性,司法实践中也常对商标保护的疑难问题、新颖问题作出裁判,对商标行政执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但是司法保护的时间成本高、判决执行力有待加强等问题也比较突出。构建商标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双轨联动机制,有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高效便捷与司法保护的终局权威,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保护商标专用权。
第二,实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各部门案件信息共享。目前,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市场监管、海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双打办等多个部门,甚至还涉及协会、行业组织及企业自身,但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及企业或社会行业有关的商标保护信息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收集、归纳、利用,依然处于各自搜集、各自使用的“信息孤岛”状态。构建商标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双轨联动机制,可以打破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封锁,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实现大执法环境下各部门执法资源的有效利用。涉及商标保护的行政司法部门多而杂,且各自承担的职能很多,如市场监管部门除了商标监管职能外,还承担了企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大量职能,难免出现商标保护执法资源不足的问题。同时,普通法院除了审理商标案件外,还要审理大量的民事、刑事、行政纠纷案件,构建商标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双轨联动机制,有助于实现行政执法资源与司法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达到通过行政执法处理大量简单商标纠纷、司法保护处理复杂商标纠纷的目的。
畅通双轨联动机制链条
加强行刑衔接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实践中,部分地区的商标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没有固定的工作机制,导致案件线索移转流程不畅,侵权判断标准、证据标准不统一等“两法衔接”问题比较突出,基于此,笔者建议从以下3个关键点着力,畅通商标保护行刑衔接的“全链条”。
第一,制定《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促成公安、检察院、法院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两法衔接”工作制度,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席会商、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具体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畅通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全链条”,提高“两法衔接”工作实效。
第二,统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梳理整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明确适用于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保护部门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司法部门依法办案提供具体操作指引,也为辖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规范不同渠道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就商标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判断形成一致标准,鼓励权利人公证举证,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标准协调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