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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商平台收到侵权通知后的法律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侵权通知”后,应针对侵权行为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然而,对于何为“及时”,以及是否需要对“侵权通知”进行审查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判定。

    (一)何为“及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权利人发送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始终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对原告方而言,其往往希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采取删除、屏蔽等保护措施。然而,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言,则往往需要经历邮件传递、法律风险评估等内部流程,然后,才能向技术部门发出指令,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网络信息的技术措施。

    当然,部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基于营收、网络流量等因素的考虑,不排除收到侵权通知后迟迟不采取删除、屏蔽等技术措施的可能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若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仍不愿意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属于明知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但放任该侵权行为持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电子商务经营者接到权利人发送的“侵权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保护措施,主要根据侵权通知书写是否规范,权属、侵权证据是否完备,提供的侵权信息网络地址是否准确等因素,最终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有效侵权通知后,明显迟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法院可据此认定其怠于履行法律义务。当然,由于在知识结构、特别是对电子商务的熟悉程度不同,裁判者对上述“及时性”的理解和认定上难免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差异。

    (二)“侵权通知”的审查标准

    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权利人发送的侵权通知后,其应采取什么标准审查,或者是否应当审查,各界始终争论不休,司法层面对此亦缺乏明确指引。

    在实践中,针对发明专利、技术秘密等较为复杂、侵权判定难度高的知识产权客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常难以进行侵权可能性判断。若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律承担实质审查侵权通知的义务,不但有违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查能力,无法保证审查结果的准确性,更为重要的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很可能会以经审查不构成侵权为由搪塞权利人,进而使该侵权通知石沉大海,难以发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电子商务法虽未正面回答,但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针对侵权通知仅须承担“形式审查”的法律义务,即侵权通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就有义务采取删除、屏蔽侵权信息等必要措施,及时停止侵权行为。这不仅有利于明确平台经营者的职责、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同时,也极大提高了自行投诉后果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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