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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又叫著作权的产生,它是作者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由于各国著作权法立法的不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也存在差异,但总体上有以下两类:

    (一)登记注册取得制

    登记注册取得制指作品创作出来后,必须履行登记注册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的制度。该制度始见于英国的《安娜女王法》,之后的英美法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也采用过,但该制度不能有效地保护那些未及时登记以及来源于不实行这种制度国家的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并没有类似的规定,因而原来采用该制度的国家都对此进行了修订,或是简化手续,或是放弃登记制。继续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登记取得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二)自动取得制

    自动取得制指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而无须履行审查、登记等任何手续,也称无手续原则。目前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一原则,与《伯尔尼公约》确认的原则一致。自动取得制度的优点在于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获得及时保护,可以有效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对作者利益的保护水平较高。然而,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未登记的作品取证较难。另外,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对公众使用作品、传播作品限制较大,影响整个社会对信息、思想及技术的分享。

    (三)有条件的自动取得制

    有条件的自动取得制指以加注著作权标记作为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附加条件。按照这种规定,作者在发表作品时,应在作品上加注有关的著作权标记,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目前这一原则得到国际上承认的通行做法是:(1)表明享有著作权或版权保留的文字,如“版权所有”“不许翻印”等。这类声明有时使用英文缩写,对印刷出版物○内加字母C,音像出版物○内加P。(2)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其缩写。(3)作品出版发行的时间。由于此方法简便易行,有利于保护作者权利,已被美国等国家所接受并在实际中采用,《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该做法。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很多图书、音像出版物上也有此种标记,但只能看作是相关权利人对其权利主张的一种声明,对于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并无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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