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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限制——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指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该制度起源于美国版权法,目前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在《伯尔尼公约》《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版权公约》和《TRIPS协议》中都有类似规定,作为上述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我国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正)第22条也列举了12种限制性情形,并首次确立了此制度。

    (一)合理使用的条件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2)被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二)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况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此仅限于纯粹为个人目的而进行的使用,该条规定表明了使用目的、使用的作品等,易产生歧义的主要是使用主体“个人”的范围,应理解为仅限于在家庭内部或亲朋好友之间,不应超出该范围。

    2.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为了增加观点的说服力而做的旁征博引,要注意的是必须适当引用,即只能是片段,而不能整段引用或拼接,如果引用比例失当,就有可能构成侵权。此外,在引用时,要标明出处。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事新闻的实效性和纪实性必然要涉及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当属合理引用。只是不能过于成整段引用,此外还应标明出处。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时事性文章的引用能够保障民众了解国家时事,参与国家政治、经济事务,这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其引用方式不受字数、页数、利用作品数量的约束,也不受利用部分是否是原著中的主要部分和是否构成自己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约束,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但此做法在国外要支付一定费用。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作品,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作者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具有公开宣传的性质,刊登或播放会扩大宣传的范围和影响,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就如官员开会时作的报告,目的是为传达公开的政策信息,当然可以合理使用。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此情况的合理使用应注意的是,作品须是已发表的,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的,且只能少量复制,不得出版发行,另外使用主体不能是函授、电大或营利性的教学机构。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该情形的合理使用所要注意的是:一是不能随意扩大国家机关的范围,二是只能为公务活动的合理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其复制的目的是为了收藏、陈列或者保存版本,而非用于借阅、出租或出借,也不能将其上网传播。

    9.为公益事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该情形的条件是:其一,演出目的是为了公益事业(如政治、宗教、慈善、庆典、慰问等);其二,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不收取任何报酬,观众及其所在单位也不支付任何报酬;其三,使用的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室外作品本身就是为扩大影响,供民众欣赏,其临摹、绘画、摄影等方式难以避免。但不能复制后再用作营利。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使用。这一规定显然是为促进和繁荣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所采取的一项保护性措施,但其适用对象只能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汉语言文字作品,不包括外国人以汉语创作的作品及其他国语言文字作品。此外,作品还必须已公开发表。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基于人道主义及其对残疾人公益事业的支持,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都将此作为合理使用看待,其适用的对象范围更加广泛,无论何人创作、何种语言文字,无论是否已发表,都将包括在内,体现的是一种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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