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利益平衡
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平衡主要是指法律发挥其国家强制性或是其固有权威以达到缓解各方冲突的目的,同时使各利益团体在相互包容、相互推进的局面下达到合理的存在形态,并使公平正义的理念落到实处。知识产权制度强调利益平衡,旨在保护创造者利益的同时保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这种利用或是基于表现自由的目的,或是基于公共教育的需求,或是基于公共卫生与社会生活的必要。美国学者将现代著作权法描述为协调各方利益的平衡法。对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来说,这一观点都是站得住脚的。这样一番论述,已经可以看作是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平衡特性的一种朴素的表达。
著作权法的每一项原则和具体规则都反映了解决相互交织的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冲突的思路和方法,维持着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大体平衡的状态。平衡是动态的平衡,因为从印刷技术到广播电视技术,再到网络技术,著作权法与新技术的每一次遭遇,都会打破当时的利益平衡状态,然后经过著作权法的修改使矛盾得到缓和而达到新的平衡状态。与专利法和商标法相比,著作权领域的立法者更加频繁地面临一次次全新的选择:是扩大著作权使作者和出版商能够在市场上因作品的价值获得更高的报酬,还是限制著作权,使大众能够更加自由和充分地使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