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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作品的著作权
    外国作品在我国著作权的归属,涉及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知识产权)公约或条约,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WI-PO版权条约》(WCT)、《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和TRIPs协议等。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就外国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保护作出了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

    根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所谓外国作品包括:(1)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2)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的作品;(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2 ~ 4款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 ~ 8条对外国作品在我国的保护作出了一般性规定:(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到保护;(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4)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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