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特征——相对的垄断性
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反对垄断。但是,专利制度所体现的垄断是以专利权人公开其专利内容并受到一定权利限制为对价的,专利权人的垄断是相对的。
一方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获得专利权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否则,应依法向专利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专利权人依法对其专利享有的独占权是专利制度垄断性的体现。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独占权,目的是鼓励广大科研人员进行发明创造,以推动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垄断不是绝对的,法律对专利权人的垄断权做出了相应的限制规定。首先是对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如根据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在其他特别紧急情况下,或在公共的非商业性场合,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专利技术。我国《专利法》也规定了专利使用的“强制许可和计划许可”以及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形,以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其次是专利权有时间限制,一旦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届满,则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终止。再次是专利权的地域限制,即任何个人或单位的专利权只在授权国内有效,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向其他国家的专利机关申请专利,那么,任何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可以在授权国以外的任何地方实施该专利而不构成侵权。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能够接受专利制度的垄断性。然而,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垄断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正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优越性,避免垄断,前苏联曾以发明人证书制度代替专利制度。1919年6月30日,列宁亲自签署批准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发明条例》。该条例规定,发明人一旦获得发明人证书,国家将给予发明人奖励(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但是该发明的实施权则归国家所有。显然,单一的发明人证书制度不利于鼓励发明和国际交往,于是,1931年4月9日,苏联又颁布了新的《发明和技术改进条例》。该条例开创了世界上前所未有的双轨制,即发明人证书制度和专利证制度并存。按照双轨制要求,由发明创造人自己选择是申请专利还是申请发明人证书。新中国诞生初期也曾实行过对不同的发明分别给予专利证书或发明证书的双轨制。从实践看,选择申请专利的多为外国人,选择申请发明人证书的多为本国人。事实证明,双轨制对发明创造的鼓励作用不大,不利于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也有一定的麻烦和困难。因此,经过充分酝酿和比较分析,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明确规定用单一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