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理论——自然权利论
自然权利论是在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按照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权利是天赋的,法律只是对天赋人权的确认而不是创设。
在18世纪末有一种理论认为,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具有获得保护的“固有的”也就是“自然的”权利,发明创造人的权利是公民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然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不取决于国家政权的承认,国家政权只是保证此权利不受来自第三者的蓄意侵害。自然权利论还主张,专利权的授予只是证明发明人已有的自然权利,作为这种权利的先决条件是发明创造行为。
从立法上看,当时的法国专利法就体现了“自然权利”理论。如法国1791年《专利法》的前言中指出:“任何新的想法,其实现或者开发可以变为对社会有用的,主要应属于构思出这种想法的人。如果工业发明不被认为是发明人的财产,从实质上来说,那是违反人权的”。
自然权利论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作为专利制度的理论根据却站不住脚,因为,其很难解释为什么将专利权授予先发明人或先申请人,专利权为什么有一定的时间性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