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的专利立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1954年又公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1963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同时废止了1950年和1954年的两个条例。上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提高了广大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如当时著名的化学家侯德榜就发明了“侯氏碱法”并获得了发明专利权。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讲,上述条例还不是专利法。
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是1978年以后的事情。专利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技术成果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商品属性,其本身作为一种资产,有商品化的倾向和要求。同时,从国家发展和改革的角度看,要扩大对外开放也必须有相应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时,国务院于1985年1月19日批准《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法》同日实施。随着该法的实施,我国专利工作全面展开,从专利申请受理到专利权的授予、从专利保护到专利诉讼等,有关专利的行政管理和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全国专利工作体系框架逐渐形成。
之后,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履行我国已经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中应承担的义务,我国先后三次修改《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