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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的含义
    POST TIME:2021-10-23 04:41
    专利法上的“发明”与人们日常所说的发明有区别。后者泛指创造或设计出前所未有的东西,如我国古代的造纸、指南针、印刷术和火药就属于发明,又如世界上最先创造出来的汽车、轮船、飞机、电话机和计算机等也是发明。

    专利法上的发明有严格限定。如《日本专利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进行的具有高度技术性思想的创造。”《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称发明为“任何新颖而适用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9年公布的发展中国家发明专利示范》指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实践中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一)技术特征

    首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所谓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授予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符合人们对事物的客观认识,它既不是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简单地揭示自然规律的理论认识和创新,更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例如,体育项目比赛规则的提出,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因此,不能授予体育比赛规则创造者发明专利。

    其次,发明必须是一种具体的、可重复的技术方案。所谓具体的技术方案要求技术方案应能够解决具体的技术难题,即具有实际应用的可行性,能够实施而达到一定效果。可重复性要求一项发明技术须能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并且最终能够重复地体现在有形物质上。如产品发明,最终应能够适用于生产领域而多次、成批地制造出相应产品。如果只能适用一次,则不具备发明所要求的“可重复性”特征。

    最后,发明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这里的“新”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并且有一定的进步,而不是现有技术重复或简单的变化。

    (二)法律特征

    发明成为专利权的客体并依法受到保护不是自然或自动生效,而是依法“申请和审查”的结果,即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确认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发明专利申请人才能取得专利权,该发明才依法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换言之,不是所有的发明都能成为专利权的客体而受到保护。如一项新的赌博工具的发明,单从技术特征上讲可能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是一项发明。但是,由于该技术方案的实施有碍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专利法拒绝对该类发明予以保护。因此,该类发明不能成为专利权的客体,不是专利法上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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