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与发明
实用新型与发明最大的共同之处是都属于一种技术方案,而不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的表述。但专利法对二者的要求、授权程序、保护范围和时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创造性要求不同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申请专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则只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然,专利法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明显高于实用新型。所以,人们习惯上称实用新型为小发明。
(二)保护对象的范围不同
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对产品(具有一定形态和固定的三维构造)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不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也不包括没有固定形状和构造的物品;没有确定形状的物品(如饮料、面粉等)和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扑克牌上的图案)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由此可见,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较窄。
(三)申请程序不同
我国专利法要求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均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但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无需进行实质审查,而申请发明专利则必须进行实质审查。
(四)保护期限不同
根据《专利法》第42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是10年,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是20年,均自申请日起开始计算。这是因为,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难度低于发明技术方案,其投入和承担的风险也较小,所获得的垄断期间当然就要短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