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分类的法律意义
对发明作出不同的分类具有不同的意义。如上述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分类的意义首先在于,不同种类专利权人利权内容不同。其次,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举证责任由原告即专利权人承担;而方法发明专利被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被告即侵权人承担。又如,基础发明和从属发明的分类意义是:基础发明与从属发明之间的依赖或制约关系客观上要求相互利用,因此合理的做法是相互订立“交叉许可合同”。但是,由于市场竞争的存在,基础发明权人和从属发明权人很有可能各自垄断自己的发明而不允许对方使用,这样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因此,我国《专利法》第51条特别规定了对“基础发明和从属发明”人之间的交叉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