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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分配著作权继承中的共有权利?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编者按



      著作权法对因创作而形成的共有关系作出了规定,调整著作权继受过程中形成的共有关系主要依据是民法典关于共有的一般规定,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定。本文作者认为,未来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应针对作品的特性对继受过程中的共有作出专门调整。



      现行著作权法及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都只针对合作作者之间因创作而形成的共有关系作出规定,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继受获得著作权而形成的共有只能通过类推民法典物权编关于物之共有的一般规则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作品毕竟不同于物,在使用和保护上存在着特殊之处,未来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应当针对作品的特性对继受取得的著作权共有关系作出专门调整。



      创作共有不同于继承共有



      2011年审结的齐白石著作权案备受业界关注。在该案中,江苏文艺出版社在仅取得齐白石两位继承人许可的情况下,将齐白石的作品汇编成《煮画多年》一书出版发行,因此被齐白石其余9位继承人诉至法院。法院在对继承人之间的权利行使规则进行认定时,依据的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之间作品利用的相关规定。然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是关于作者之间的权利行使规则,该案中法院裁判依据的确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笔者认为,应为因继承而形成的著作权共有关系探求更为合适的实体法依据。



      著作权法对因创作形成的共有关系进行了规定。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合作作品的归属原则进行了规定,即“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第二款对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权利行使规则进行了明确,即“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之间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则是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予以解决,该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该条被吸收进2020年修订通过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同时将“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限定修改为所有的“合作作品”,修订后的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内容与原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保持一致。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在吸收原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利用第二百九十七条至三百一十条对一般的财产共有作出了规定。



      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还是将于今年生效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都只规定了合作作者之间的共有关系,但缺少关于著作权继受取得中共有的规定。法院在该案中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确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涉案作品并不是由数名作者合作创作的作品,而是由齐白石独自创作的作品;第二,该案中《煮画多年》也不是不可分割的作品,而是由多篇可以分割与独立的作品组成;第三,该案也不是由创作作品的作者之间就著作权行使产生的纠纷,而是继承人对继承取得的著作财产权对外授权效存在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因此,法院类推适用该条例第九条来解决继承中形成的共有关系有待商榷。



      通过合作创作形成的共有与继承中形成的共有不同。合作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而继承中的共有仅仅是针对著作财产权。因此,就继承来说,著作权财产权的继承与其他财产权利的继承并无本质不同。民法典在第一百二十三条确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继承权进行了规定,通过继承形成的共有,应当依据一般的财产共有规则和制度来认定。



      继承共有规范的类推适用



      如果继承人不止一位,就可能发生著作权继承中的共有。著作权发生继承后,除发表权外的著作人身权由继承人进行保护,任何一位继承人都可以就侵犯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请求保护。在著作财产权的继承方面,类推适用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共有的一般规定相较于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更为合理。因此,著作权继承中共有人之间的权利行使规则的实体法依据应当是民法典关于共有的规定。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之间属于共同共有关系,此时各继承人不分份额地对被继承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对财产的使用要经过协商一致后进行。继承开始后,财产的归属或权利份额由继承人通过协商或者法律规定确定。最终继承人之间形成的权利状态可能表现如下:一是在被继承的是数个独立作品的情况下,形成分别所有或者共有的归属状态;二是在被继承的是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的情况下,在继承人之间形成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关系。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了共有人的权利行使规则,即除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对动产或不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和用途以及处分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在著作权共有关系中类推适用民法典物权编共有的规定时,如何理解其中的“处分”呢?笔者认为,对物的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与事实上的处分,处分的后果便是物不再完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转移或权能受损。如此理解,著作权中的处分应当是对权利归属与权能的完满性产生影响的行为。那么,转让著作权、进行独占或者排他许可、设立质权等行为都具有与处分相当的效果。按份共有人对作品进行该种使用时,需要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在共同共有中,则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



      完善著作权共有规定的建议



      民法典中关于一般共有的规定针对的是动产或不动产,在准用方面,也明确了仅可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上适用。严格来说,继承乃至于著作权继受中形成的共有类推适用民法典关于共有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障碍。而且由于作品不同于物,共有中的利用规则也应当进行特殊的设计。物在同一时间只能由特定主体占有和使用,如果共有人无法对物的使用达成一致,那么仅凭少数主体的意志对物的使用作出决定是不合理的。作品的使用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一是作品是无形的,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二是作品承载公共文化功能,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是著作权制度的重要目标。



      因此,在著作权继受共有中,即使各共有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至少也可以赋予共有人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在该案中,法院最终选择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规定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也许是基于结果正义的考虑,但有过度解释法律之嫌。类推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也属无奈之举,未来还应在明确具体行使方式的同时,针对协商不成的情形,应当赋予共有人使用或以普通许可等方式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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