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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不被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征和规律的揭示,不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或者说,发现仅仅是认识世界,并没有改变什么,也没有创造出新的东西。

    虽然发现与发明有本质区别,但是不少发明创造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当某一发现被应用于实践,从而创造出一种新的产品或者方法,则该“产品或者方法”依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如对某些天然物质特性的认识发现其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功能,于是以此为基础生产出治疗某种疾病的新药品,那么,生产该新药的方法属于发明创造的范围,发明创造人依法可以申请并获得专利权。

    不过,有关发现虽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能依法申请获得发现权。根据《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2条,凡集体或者个人阐述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自然科学奖,取得发现权。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人们进行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规则和方法,具有智力和抽象的特点,如比赛规则、各种游戏娱乐规则、速算方法、语言学习方法等。但这些规则和方法的运用不能设计或制造出新的产品,也没有体现一定的技术特征,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方法是指为发现、识别、研究和确定疾病的状况、原因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如中医的诊脉法。疾病的治疗方法是根据诊断情况,为消除病态、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如中医的针灸治疗方法、西医的手术治疗方法等。

    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的主要原因是:首先,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实施的对象是具体的人或动物,不能在工业上重复应用;其次,如果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授予专利权,让权利人垄断,这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相背离。

    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是针对这些方法本身,而不是在实施这些方法时所使用的医疗设备或药品。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德国等)的法律规定可以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最高法院曾判决授予由哈佛大学一研究组通过遗传工程技术创造出的一种老鼠以专利权,打破了动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禁忌。

    动物和植物品种是有生命的物体,不是通过人工制造的一般物质,因此,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能授予专利权。对此,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专利法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给予保护。动物和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分为两种,即生物学的方法和非生物学的方法。前者是自然法则,指没有人力介入的生物本身具有的有性繁殖方法;后者是指通过人类的生物技术手段进行的无性繁殖方法,如转基因方法。专利法保护的是“非生物学方法”,即如果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生产方法符合专利权的授予条件,依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第二,专门规定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别保护。从立法上看,许多国家对于生产植物的方法给予专利保护,我国也不例外。而对于植物品种本身,大多数国家以品种权的形式给予保护,如欧洲专利局、德国和我国。只有少数国家以专利权的形式对植物品种进行保护,如美国等。①为了协调国际间对植物品种的保护,比利时、丹麦、法国等国于1962年12月2日在巴黎签订《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根据该公约,公约成员国可以选择用专利法或专门法或两种法律同时保护植物新品种,但对于一个具体的保护对象,不能用两种法律同时给予保护。取得植物新品种保护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培养者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依照公约订立的标准进行审查之后发给证书,才给予保护。TRIPs协议第27条第3款也规定:“成员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因此,给予植物新品种以“品种权”或“专利权”保护,均符合《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TRIPs的要求。我国于1997年3月20日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对象的关联性和主要区别。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通过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专利而获得的发明专利权,可以间接保护由所申请的方法直接得到的植物品种;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则通过品种权直接保护植物品种。二者保护对象的区别是明显的:一是保护权利的范围不同。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对于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以及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由此可见,品种权保护的是植物繁殖材料的商业活动。而《专利法》只保护生产植物新品种的方法。二是保护对象的法定期限不同。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和15年(其他植物),均从授权之日起开始计算。而生产植物新品种的方法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从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是指用核裂变或核聚变的方法获得的元素或化合物,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可以用于军事目的,关系到国防、科研和原子能工业的重大利益,因此,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不对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给予专利保护,我国也不例外。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这一规定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的新增规定,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具体包括:(1)平面印刷品设计。一般来说,平面印刷品设计主要是标贴或瓶贴,其本身只是针对企业产品的一个指示或标志性的说明。(2)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结合的设计。显然,这里只限于平面上“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不包括立体形状的设计。(3)平面印刷品上的设计主要起标示作用。专利法这种限定性的规定,既能避免无技术含量的外观设计专利泛滥,也不排除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外观设计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有实际或潜在利用价值的遗传材料。遗传资源所包含的丰富生命遗传信息,对生物制药、动植物育种、生命科学研究等有重要意义。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在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遗传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遗传资源进行科研,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这种行为激起了广大遗传资源丰富国家的愤慨。在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广泛共识之下,国际层面对遗传资源的保护逐渐形成了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若干国际规则。《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我国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时增加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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