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主要的审查授权制度
(一)登记制度
登记制度又称形式审查制度。依照该制度,专利主管部门在受理专利申请之后,只对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文书格式是否正确、委托手续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不审查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经过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便授予专利权。
登记制度的优点是专利部门不需要很多的技术人员,也无需检索大量文献,而且审批迅速。但由于不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使得授予的专利权存有疑问,其有效性缺乏可靠性和稳定性。
在专利制度建立早期,由于各国专利申请数量少,专利审查机关不具备完善的审查工作体系,所以多采用程序简单的形式审查制度。现在,只有少数国家如意大利、比利时、希腊等国仍采用该制度。
(二)文献报告制
文献报告制又称文献检索制,于1968年为法国首创。依照该制度,专利主管部门在受理专利申请之后,除进行形式审查外,还要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进行文献检索,并向申请人提供对比文献的检索报告,由申请人自己根据检索报告决定是否坚持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坚持申请,专利局将予以登记授权。
(三)审查制
审查制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一般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对其他专利申请采用即时审查制。
延迟审查制是荷兰于1964年开始采用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专利申请只有在有人要求审查时才进行实质审查,在申请日之后进行实质审查之前的一定时间之内,要将申请的内容公开。而一旦公开,则对申请人给予某种临时保护,以防止第三人的利用。即时审查只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显然,在“登记制”或“文献检索报告制”下未经审查而取得的专利权,其质量往往不高,很可能被宣告无效。而经过审查之后授予的专利权,其可靠性和稳定性都比较高,因此,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审查制。如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局接到专利申请后,立即进行形式审查,然后自动启动实质审查程序,通过实质审查的申请案予以公告授权。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即时审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