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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词列表近似引纠纷!新东方将“墨墨背单词”APP开发商诉至法院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不同的英语词汇类辅导书对单词的选择和编排一般都会有所差异,这种差异化的编排和选择具有独创性吗?单词汇编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公司)起诉成都墨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墨墨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新东方公司就《24天突破高考大纲词汇3500》等39本图书(下称涉案图书)请求保护的单词选择、划分、排列等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墨墨公司开发的“墨墨背单词”APP软件(下称涉案软件)对单词、单元划分和单词排序未侵犯新东方公司就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了新东方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单词列表近似引诉讼

      新东方公司是国内英语培训行业的知名企业,其出版、策划的英语词汇类参考书和培训教材深受用户欢迎。2017年,新东方公司发现墨墨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提供了与涉案图书单词、单元划分和单词顺序实质性相似的单词列表,涉嫌侵犯了其就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东方公司认为,墨墨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涉案图书的销售,故诉至法院。

      对于新东方公司的起诉,墨墨公司否认侵权并辩称:首先,新东方公司主张的涉案行为相当于墨墨公司从实体词汇书中归纳出单词列表并传播,而单词列表在涉案图书中没有单独的呈现和表达;其次,涉案图书属于汇编作品,不是原创作品,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词汇类图书的独创性体现在对单词解释、例句考点等内容的选择与编排上,而涉案软件的单词列表没有包含这些内容;再次,单词列表仅是单词的集合,新东方公司主张的选词范围、排序、分组,无法体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独创性表达,其具有独创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词汇类图书在大纲词汇范围内存在对单词进行独创性选择的空间,但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新东方公司主张的单词选择、单元划分和单词顺序均不具有独创性,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故墨墨公司未侵犯新东方公司就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判决后,新东方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者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独创性认定是关键

      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以涉案图书构成汇编作品进行抗辩。其中,新东方公司主张其为编排图书中单词的选择、单元的划分和单词的顺序等付出了创造性劳动,该整体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而墨墨公司认为,对单词的划分与编排等内容不具有独创性,涉案图书属于不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那么,在此类案件中,何种情形下汇编作品具有独创性呢?

      对此,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温州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介绍,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行为是指对若干作品、若干作品的片段、若干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者编排的行为。值得关注的是,不是所有的汇编行为都具有独创性,衡量的标准不是要求汇编内容及对象本身具有独创性,而是要求汇编行为本身,即对汇编内容及对象的选择或者编排行为具有独创性。

      “如果将汇编作品看作为一幢建筑物,我们要评价的是建造整个建筑物的行为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是去具体鉴别建造这个建筑物的那些砖瓦等建筑材料是否具有独创性。假如整体建筑方案没有独创性,那么即使用全部具有独创性的建筑材料所建造的建筑物也没有独创性;假如整体建筑方案具备独创性,那么即使全部使用没有独创性的建筑材料所建造的建筑物也具有独创性。”陶鑫良介绍,比如完全依照时间顺序,将沈雁冰所著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编辑出版成《茅盾文集》的汇编行为,可认为该汇编行为没有独创性;但如果该选择或者编排是精心策划、凝聚了策划者的思考等,出版了《茅盾农村短篇小说集》,该汇编行为就可认为具备了独创性。

      在上述案件中,新东方公司所主张其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为对单词的选择、划分与编排,对此,两审法院针对这一主张进行了详细说理。

      比如,关于单词的选择,涉案图书中有部分涉及大学英语四、六级,以及高考、研究生考试等考试编纂的词汇类图书,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这些特定考试通常设定特定的考试词汇大纲,新东方公司并未举证说明这类涉案图书中选取的词汇与相应考试大纲存在何种区别。还有一类图书不属于考试类词汇图书,诸如《词汇进阶》系列图书,新东方公司主张这些词汇的选择是通过词根词缀方法,利用数千个核心词,通过词根词缀拓展出数以万计的词汇量。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词根词缀是英语单词中的客观存在,不同人利用该方法对英语单词进行选择时将得到基本相同的汇编结果,这种方法能够被量化不存在个体的差异,无法体现汇编者本身的主观选择,故利用这种方法的选择结果属于与该方法混同的唯一表达,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词汇类图书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进行这样的判断:作为‘砖瓦类建筑材料’的英语单词等,往往不具有独创性,所以将不具备独创性的‘建筑材料’通过选择或者编排去建造词汇类图书‘新建筑物’,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主要取决于‘选择或者编排’的方式有无独创性。”陶鑫良认为,通常来说,词汇类图书的汇编容易千篇一律,在一般性排列与组合方面开拓独创性的空间有限,因此,词汇类图书汇编行为的独创性开拓,应当将重点放在相关词汇的延伸解读和纵深解读等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英文单词、排列的著作权纠纷较为少见,该案二审判决明确了单词选择、排列等内容在何种条件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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