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效力范围
1.商标法的主体范围
商标法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表现为:一是商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申请商标注册和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在先权利人、商标公告期间的异议人、注册商标转让中的受让人、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中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的侵权人、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二是商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除国家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还包括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三是商标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假冒注册商标、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或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受贿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2.商标法的客体范围
商标法规范的对象包括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等。商标法的主要任务在于调整注册商标法律关系,规范商标申请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未注册商标不是商标法的主要规范对象,商标法主要从义务履行的角度对其作了一些规定。《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上。首先,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按照使用原则予以保护,不管其是否注册。其次,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广泛。不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也不允许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第三,对恶意注册的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行使撤销权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从反面予以禁止,即对并非来源于真正产地的商品而标示该产地名称、误导公众的,《商标法》规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商标法的地域和时间效力
关于地域效力,凡在我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外)从事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管理等,都适用《商标法》。
关于时间效力,《商标法》第64条规定,“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规定,“本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可见,《商标法》的修改决定不具有法律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