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客体的范围
商标权的客体除了注册商标外,还应包括未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等。
(一)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核准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1.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注册商标是世界各国商标法重点规制的对象,即使是采使用主义原则的国家和地区,也很重视商标注册制度。如1946年《美国商标法》(1986年修改)规定了主要注册和补充注册制度。①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首先,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即排他性的权利。其次,只有注册商标权人有权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标明“注册商标”的字样或注册标记“”。除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受让人、继承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标示“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否则,就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后,注册商标不会发生被他人抢注的风险。
2.商标注册制度的法律意义。首先,商标注册有利于保护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商标注册制度建立之前,商标的保护主要通过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往往会发生举证困难,对商标的保护极为不利,而商标注册制度可以减轻商标使用人的举证责任,因为商标注册这一事实本身就可以作为基本证据。其次,商标注册制度在加强商标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建立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注册制度可以有效地证明商标权的归属,为法律保护商标权提供强有力的依据。最后,商标注册制度有利于商标信息公开。商标信息公开,一方面有利于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侵权,减少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悉已经注册的商标,从而减少重复设计商标的盲目行为,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3.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主要由《商标法》通过授予商标所有人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对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注册商标权人也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防止其注册商标被淡化。尤其是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如果长期不主张自己的权利,任由他人将自己的驰名商标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就会降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价值,甚至可能蜕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如“美国曾有人把‘柯达’胶卷上的驰名商标用于钢琴,被法院判为企图淡化驰名商标。因为这样用下去,‘柯达’在胶卷上的驰名程度,会变得不像过去那样鲜明,乃至渐渐失去其知名度”。
(二)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而未申请注册或申请注册但尚未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1.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未注册商标受到《商标法》的有限保护,赋予未注册商标先用权、赋予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异议权和请求撤销权②;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等。但是,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其权利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2.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意义
保护未注册商标对于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只有保护未注册商标,才能实现商标保护的实质正义。“商标这个汪洋大海,主要由未注册商标组成,商标保护的主战场应该是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其次,弥补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因为商标抢注行为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漏洞造成的。最后,只有保护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才能平衡商标使用者和注册者的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维护诚实的商业道德,贯彻私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保护制度的设计最早是通过使用建立起来的,19世纪美国、英国和法国通过判例确立商标的使用是取得商标权的前提。20世纪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制度,为了保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多数国家确立了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相结合的商标权取得制度,如德国、日本、意大利、澳大利亚等。
3.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对于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未注册商标虽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其合法地位还是得到了我国法律的充分肯定。
我国今后修改《商标法》时应进一步完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确认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和优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等,对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使用范围、行使方式、地域限制以及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还应确立反抢注未注册商标的强制转移制度和未注册商标损害赔偿制度等,以便对未注册商标进行全面保护。反抢注未注册商标的强制转移制度,是指通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等方式将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在先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移转取得该商标的权利。未注册商标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给商标在先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包括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1.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
与普通商标相比,《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的跨类保护,是对一般的、非驰名商标保护的一种例外或补充。不过,是否为驰名商标还需经法定程序由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2.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
首先,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对驰名商标提供保护,可以制裁非法行为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起到鼓励正当竞争和维护公平经济秩序的作用。其次,有利于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非驰名的商标而言,他人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一般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误认,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不会造成影响。但对驰名商标来说,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会使公众产生误认,从而淡化驰名商标的信誉,损害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再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般而言,驰名商标代表较高的商品或服务品质,而将驰名商标非法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以及不同类别的相关商品上,势必会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合法权益。最后,有利于我国商标立法与国际接轨,实施我国的对外商标战略。《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均对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我国作为《巴黎公约》和WTO的成员,亦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