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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符合《商标法》的要求
    POST TIME:2021-10-23 04:38
    ①商标注册申请应按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品分类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商品的不同类别。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划归为若干类,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编成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是《尼斯协定》中的《尼斯分类》(第9版)。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国际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①《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实际上,一份申请书中就一个商标可以填写两个或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但由于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行“一表多类”的条件,所以实际做法是对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实行“一表一类”,对国际商标注册实行“一表多类”。

    所谓“一表一类”即前述一商标一申请原则是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能为一类商品申请一个商标。

    所谓“一表多类”是指如果将相同商标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可以只填写一份申请书。但是,要按照商品分类表编排的顺序填写。“一表多类”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了很大便利,许多国家及《马德里协定》都采用这一原则。

    ②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和商标图样。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③商标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办理申请手续。首先,另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相同类商品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相同类的其他商品,是指商标局原核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外的同类商品。《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以商标注册后,为扩大使用范围而在同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视为另一商标,与原注册商标无关。其次,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⑤商标专用权以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其效力只及于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可视性标志。如对其进行修改,无论改动多寡,都已经脱离了商标局原核准的专用范围,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新商标,存在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所以必须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最后,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注册商标的转让、地址迁移等)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的,必须向商标局提出的一种申请。这种申请本身并不涉及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等要素以及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和商标专用权的改变。变更申请是注册商标权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注册商标权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不提出变更申请,将由商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履行其义务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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