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商标法》的规定对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即受《商标法》的保护。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点
1.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在被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第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对其注册商标实施侵权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
2.时间性。目前,多数国家规定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有效期为10年。我国《商标法》亦同,且可以续展。注册商标虽然存在有效期,但只要不断续展即可长期维持其专用权。所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在于其自身的积累,其价值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
3.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紧密相连。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在于使用该商标的特定商品或服务,能够区别于其他相同商品或服务,且法律将专有使用权的范围也限制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除驰名商标外,将注册商标注册或使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