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权的内容
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目前各国立法模式不同。注册原则下的立法模式有单轨制和双轨制。采用单轨制的国家对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实行一体保护,赋予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专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设定质权等权利,如德国。①采用双轨制的国家,商标法主要保护注册商标,仅赋予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异议权和撤销权等,我国即为此种模式。
1.在先使用权,指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善意地在相同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受他人商标专用权效力所拘束,该商标使用人可以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也规定了先使用权制度。②但是,对先使用权的行使范围没有作具体限制,这会引起法律适用的不便和操作上的困难,今后立法需进一步完善未注册商标先使用权制度。
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相同或者类似;(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4)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使用;(5)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有一定的影响。
在先使用权的权利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二是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的范围。
2.异议权,是指法律赋予未注册商标权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阻止其被核准注册的权利。《商标法》第30条规定的异议权有利于维护未注册商标权人的既有权利,防止商标抢注行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申请撤销权,指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注册商标,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商标主管机关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