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救济程序
POST TIME:2021-10-23 04:37
1.对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起诉。值得注意的是,请求复审的期限为当事人收到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而不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属于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但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当事人收到复审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而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2.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商标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应当执行。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商标法》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