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使用权的范围。《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范围以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为准。注册商标权人在实际使用其商标时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否则,就会面临被商标局撤销的行政处理。如果擅自改变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将不受《商标法》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是指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注册的商标和被核定的商品类别为依据。他人不得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他人在“非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除驰名商标外,不会构成侵权。
(二)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而言,后者大于前者,因为后者还包括了注册商标权人所享有的禁止权,即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也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