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的选定
世界各国关于商号选定的立法原则有两种:“自由主义原则”和“真实主义原则”。自由主义原则对于商号的选定一般不加限制,商号无需与商业主体的姓名、经营类别相一致。采此立法例的有美国、英国、日本。但需注意的是,自由主义原则并非意味着对商号的选定不作任何限制。真实主义原则对商号的选定则予以严格限制,要求商号或与商业主体的姓名一致,或反映商业主体的营业类别。采此立法例的有法国、瑞士。
在我国,商号的选定奉行“自由主义原则”,同时,立法也作了必要的限制:
1.商号必须由两个以上的字构成。
2.商号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包含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事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号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和社会造成欺骗或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党政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
3.商号单一的原则。商业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新登记的商号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的商号相同或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商业主体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商号。
4.商号的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外,其他商号一般应使用汉字。如果在企业名称中需要增加外文名称的,该外文名称应该与所翻译的中文名称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