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效力范围
商号权在效力范围上受到行业和地域两个方面的限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企业仅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和同行业范围内享有商号权。
就地域限制而言,现行立法对企业名称以及商号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即在县、省一级登记的,只能分别在所登记的县或省内享有商号权;只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才能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商号权。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不难看出,现行体制下商号权的地域范围由企业的性质、级别决定,企业无权选择登记主管机关的级别。可以说,这种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市场经济明显不符。如今,企业的经营活动区域往往不限于其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全国市场的统一化趋势必然要求改变商号登记的分级管理制。
不过,鉴于汉语文字资源的有限性,要求任一商号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权是不切实际的,分级制仍有其合理性。因此,建议保留现行的分级管理体制,对商号权的地域范围加以限制。但应赋予商业主体以自由选择登记级别和变更级别的权利。一方面,在商号登记时,不论商业主体的级别如何,当其需要在省级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允许其到省级工商局注册其商号,当其要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则应允许其到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商号;另一方面,某个在县级、省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商号的商业主体,若其在经营过程中有扩大经营区域范围的需要,应允许其到更高级别的工商机关变更其登记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