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实际上,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代表的专门性立法和《专利法》都可以起到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人权益的效果,但二者在保护路径和保护效果上差别甚大:就保护路径而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专门性立法,直接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而《专利法》仅仅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予以保护,从而间接保护植物新品种。在保护效果上,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代表的专门法在保护的针对性、范围及力度等方面的优势是《专利法》无法企及的。下面主要就植物新品种的专门法保护加以介绍。
一、品种权的临时保护
由于品种权的授予需经审批机关的审查、批准,颇费时日,这便会产生在品种权授予之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临时保护制度就是针对这一问题而设置的。临时保护是指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内,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植物新品种自初步审查合格之日起至被授权之日止的期间内,品种权正在申请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无法依据品种权直接制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但在授权以后,品种权人对于在上述期间内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则有权要求支付使用费。
二、擅自商业化利用他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法律责任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三、假冒授权品种的法律责任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0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2)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3)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4)生产或者销售上述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所标记的品种;(5)生产或销售冒充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的品种;(6)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申请或者非授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的行为。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假冒林业授权品种,包括下列情形:(1)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2)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3)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4)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的;(5)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
四、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法律责任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