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枞阳历时八百天查结“老酒”收藏被骗案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家住安徽省枞阳县钱铺镇的王某悬了两年多的心终于落下了!这一切,源于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联手,历时800天查结了其收藏960件“老酒”的被骗案。“在收藏行当做生意,失手是常有的事,没想到还能要回七万元,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拉着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手激动地说。
收藏“老酒”,遭遇欺骗
2018年11月,王某火急火燎向横埠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称其收藏的一批“老酒”是假的,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维权。
原来,王某喜欢收藏陈年老酒,数年前通过网络认识了在安徽舒城县收售古钱币和老酒的江某。2018年10月,江某向王某推荐了一款名为“淮王牌金淮王优曲酒”老酒。王某品尝后,感觉良好,后又通过微信付款订购1000余件。
就在王某洋洋自得做着发财美梦时,突然接到为他销售的客户电话,称这批“老酒”可能有问题,因为酒标签上印有酒精度的小标签是后加贴上去的,崭新的合格证明显跟老酒的年份不相符,瓶盖设计在当时还没有同款。
王某接电话后,马上向横埠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接诉后,该所立即赶往现场抽样检验。经检验,“老酒”系不合格产品。由于货值超过五万元,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
顺藤摸瓜,揪出“李鬼”
县公安局接到移送案件后立即展开侦查。在王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查清了江某住处,便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对江某实施抓捕。经突击讯问,江某供认“老酒”是委托安徽舒城程某购买的。
公安机关立即找到在安徽舒城从事白酒经销的程某,讯问时程某交待:江某向其收购老酒,看到商机,就与做老酒生意的安徽省濉溪县韩某联系,并以每件80元的价格用自己做的白酒等价兑换上述“老酒”。
据韩某供述:这批“老酒”是2015年上半年从濉溪县一家酒厂购买的。办案人员又找到酒厂负责人马某,据马某供述:自己曾因制售假酒被判入狱两次。2015年2月份马某刚出狱,韩某就到来收购老酒,他勾兑了上述白酒,再标上2002年12月的生产日期,以每件37元售给韩某。同时,马某还供出,韩某在贮存过程中向箱子上洒水,让酒箱发霉发泡,人工做旧,等待机会再高价出售。
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认为,马某制假老酒货值金额不足五万,不构成刑事犯罪;韩某、江某和程某在销售过程中,货值金额虽超过五万,但没参与制假,仅在销售过程中未验明白酒质量和有关生产许可等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于是,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此案,并退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依法办案,违法必究
横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随即对案件进行调查。经查,王某前后3次共花费十余万元从江某处购“老酒”1030件,江某从中获利两万余元。案发时,王某已饮用和委托经销商售出70件。“我们是安徽舒城人,你们有什么资格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当听到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后,两人情绪激动。“你们将不合格白酒售卖至横埠镇,王某现场通过微信支付款项,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及交货地均在横埠镇,我们有管辖权。” 执法人员耐心地向两人普法。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江某和程某销售不合格白酒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此,该局对江某和程某作出没收库存的不合格“淮王牌金淮王优曲酒”960件、没收违法所得两万余元、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经缴纳了罚没款。
“我们没有造假,也是受害者。”当执法人员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时,江某和程某断然拒绝赔偿。而王某又要求全款退还,调解陷入僵局。
随后,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分析双方在买卖过程中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江某和程某在采购时没有验明该酒质量和有关生产许可证明,存在过失,依法承担第一赔偿责任,在赔偿后可依法向韩某追偿;王某受利欲趋使,在购买时也没有验明酒的质量和有关生产许可证明,也存在过失。
执法人员循循善诱的调解,讲透法理、讲清道理、讲明情理,慢慢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某和程某赔偿王某七万元损失,并取得了王某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