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一)法律状态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Rome Convention for theProtection of Performers,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和伯尔尼联盟国际局共同发起,于1961年10月26日缔结,1964年5月18日生效。此公约向《巴黎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开放。缔约方组成政府间委员会。截至2009年6月17日,共有成员国91个,中国未加入该公约。 (二)公约背景 邻接权的出现和发展要求在国际层面上对该权利提供相应的保护和协调,因此,《罗马公约》的缔结成为世界邻接权法律历史上的第一座里程碑。 (三)公约内容 1.邻接权内容 对表演者提供的保护,公约规定未经表演者同意,应制止可能发生的下列行为:广播和向公众传播他们的表演(但是如该表演本身就是广播演出或出自录音制品例外);未经他们同意,录制他们未曾录制过的表演;未经他们同意,复制他们表演的录音制品(除合法情形外)。录音制品制作者应当有权授权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复制他们的录音制品。 如果某种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或此类唱片的复制品直接用于广播或任何面向公众的传播,使用者则应当付一笔总的合理的报酬给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或二者。如有关各方之间没有协定,国内法律可以提出分享这些报酬的条件。 广播组织应当有权授权或禁止:转播他们的广播节目;录制他们的广播节目;复制未经他们同意而制作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或录像(除合法允许复制情形而外);向公众传播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可以规定行使这种权利的限制性条件)。 2.保护期限 《罗马公约》所给予邻接权的保护期限至少应当为20年,其中,对录音制品和录制在录音制品上的节目,期限计算始于录制年份的年底;对未被录制成录音制品的节目,期限计算始于表演年份的年底;对广播节目,期限计算始于开始广播年份的年底。 3.权利限制 任何缔约国对于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可以在其国内法律与规章中,规定与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限制同样的限制,例如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少量引用、广播组织为了自己的广播节目利用自己的设备暂时录制、仅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之目的等,都不是侵权行为。但是,只有在不违背公约的范围内才能颁发强制许可证。 4.适用于录音制品的手续 对于录音制品,如果某缔约国根据其国内法律要求履行手续,作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或表演者、或二者的权利的条件,那么只要在已经发行的录音制品的复制品上或其包装物上,载有符号和首次发行年份的标记,并且标记的方式足以使人注意到对保护的要求,就应当认为符合手续;如果复制品或其包装物上,没有注明制作者或其被许可者(载明姓名、商标或其他适当的标志),则标记还应当包括制作者权利所有者的姓名;此外,如果复制品或其包装物上没有注明主要表演者,则标记还应当包括在制作这些录音的国家内,拥有此种表演者权利的人的姓名。在录音制品上做标记,不是一种行政手续,其目的主要是防止盗版。缔约国可以不要求履行标记的手续,也能获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