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签订,于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内瓦获得通过,1955年生效。1971年7月在巴黎曾作补充修订。截至2007年4月26日,共有100个缔约国,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加入这个公约。公约全文共21条及两个附件,其目的在于协调以美国和拉美国家为主的《泛美版权条约》联盟与伯尔尼联盟之间有关版权保护的制度。《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相比较,有以下不同:
1.《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自动保护制度,规定享有和行使公约下的权利无须履行任何手续,版权保护的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了半自动保护制度,规定缔约国可要求版权作品在首次出版时须标注“版权标记”,才能在公约成员国中受到保护。
2.《伯尔尼公约》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而《世界版权公约》只保护版权人的财产权利。
3.《伯尔尼公约》规定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
4.为保障与《伯尔尼公约》相协调,《世界版权公约》第17条规定,如果本公约的缔约方同时也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方,对那些在本公约生效后加入本公约但退出《伯尔尼公约》的国家,该缔约方不得对任何1951年1月1日之后退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适用本公约。
目前,由于众多的国家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因而必须遵守TRIPs协议,《世界版权公约》的重要性已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