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版权
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协议吸收了《伯尔尼公约》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并规定了最低的保护标准。
1.保护作品的范围
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另外第10条第2款规定,对于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只要是智力创作的,就应保护,没有强调作品的“独立性”。
2.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TRIPs协议第10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形式,都应作为《伯尔尼公约》意义下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另外,该条还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对不论是有版权的资料还是无版权的资料,无论是采用机器可读方式或其他方式,只要选取或编排构成了智力创作,就应提供保护,但是保护不扩展到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不得损害存在于数据或资料本身的任何版权。
3.不保护精神权利
TRIPs协议保护的版权只限于经济权利,排除《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对精神权利的保护。
4.出租权
TRIPs协议第11条规定,至少就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而言,成员应给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版权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对电影作品而言,如果此种出租没有导致对该作品的广泛复制,从而也没有实质性减损该成员授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的专有复制权,成员可以不承担保护出租权的保护义务。就计算机程序而言,如该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成员就可以不承担保护计算机程序出租权的义务。
5.最低保护期限
TRIPs协议第12条规定,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作品的保护期限,如果不以自然人的生命为依据计算,而自作品经许可出版当年年底开始计算,不应少于50年,或者,如果该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被授权出版,则为自作品完成的当年年底开始计算,不应少于50年。
6.版权限制与例外
TRIPs协议第13条允许各成员限制版权或规定例外,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合法公共政策要求限制版权;(2)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3)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