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TRIPs协议强调国内的执行机制,主要是在侵权商品来源地和制造地制止侵权行为,因此,TRIPs协议第4节规定了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以便于权利持有人与海关当局合作,制止侵权进口商品进入自由流通。
1.边境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协议第51条的规定,可受到海关中止放行措施管制的商品至少包括正在进口的假冒商标的商品和盗版商品。成员可自由决定是否将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纳入边境措施管制的范围之中,还可自由决定是否将此等措施适用于平行进口。①根据协议第60条的规定,成员可将旅客个人行李中携带的或在小件托运中运送的少量非商业性商品,排除在边境措施的管制范围之外。同时,第51条还规定,成员可自由决定是否对过境运输的商品,或意图从其地域内出口到第三国的侵权商品采取海关中止放行制度。
2.边境措施的执行程序
为执行上述边境措施的目的,成员应指定有权当局,主要是行政或司法当局,以便权利持有人可提出中止放行申请。权利持有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适当证据证明,对其知识产权存在着初步的侵权,同时权利持有人还应提交对此等商品的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便海关当局可及时识别侵权商品。②在采取海关中止放行措施后,申请人应就案件实质问题提起诉讼。TRIPs协议有关边境措施的规定主要是基于权利持有人的申请而采取,而对海关当局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采取边境措施,则有待各成员自由决定,TRIPs协议第58条规定了当海关当局依职权采取行为时应适用的条件。
3.防止边境措施的滥用
为防止边境措施的滥用,TRIPs协议也规定了与临时措施相类似的条款,包括:海关当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此等边境措施应立即通知进口人和申请人;如果权利持有人在海关采取中止放行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就案件实质问题提起诉讼,则该商品应予放行;如果被中止放行的商品涉及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布图设计或未披露信息,进口人在提交足以保护权利持有人不受任何侵犯的保证金的前提下,应有权获得上述商品的放行,即使权利持有人已就案件实质问题提起诉讼;一旦就案件实质问题提起司法程序,司法当局可采取临时措施继续中止侵权商品的放行,此时TRIPs协议第50条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得以适用;对于误扣商品造成的损失,或由于申请人未及时提起诉讼对已放行的商品因扣留而造成的损害,申请人应向进口人、收货人及商品的所有人支付适当的赔偿。
4.权利持有人的检查权和获得信息权
海关当局应给予权利持有人充分的机会检查为海关所扣押的商品,以便证实其权利主张。如经判决查明确系侵权,成员可决定是否可使权利持有人获悉销售渠道的第三方信息,以便权利持有人采取适当的行为。
5.救济
海关当局可依照民事程序中的原则,例如相称性原则,责令销毁或处置侵权商品,前提条件是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对于假冒商标的商品,除例外场合外,海关当局不得允许该侵权商品依原状再行出口,或者以不同的海关程序处理该商品。这些救济措施不得妨碍权利持有人自由行使其他权利,例如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也不得妨碍被告寻求司法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