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民事与行政程序及救济
TRIPs协议第2节要求成员应为权利持有人提供侵犯TRIPs协议所包含的任何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民事司法程序。
1.确保正当程序
协议第42条规定了确保正当程序的有关原则,包括:被告应有权及时获得与诉讼请求有关的内容翔实的书面通知,应允许由独立的法律顾问担任诉讼当事各方的代理人。此等程序不应就强制当事人本人出庭规定过多繁琐的要求。诉讼当事各方应有权充分证明其权利主张及出示一切相关的证据。此等程序应为秘密信息提供识别和保护措施,除非有关措施与现行的宪法要求相抵触。
2.证据规则
协议第43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证据规则的适用。若一当事方已提交了足以支持其要求的合理有效的证据,并具体指明了由对方掌握的与证实其要求有关的证据,则司法当局应有权决定按照在此类案件中确保对秘密信息保护的条件下,令对方出示该证据。此外,若诉讼一当事方有意地并无正当理由地拒绝有关方面使用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必要的资料,或严重地妨碍与某一强制行动有关的程序,则一成员方可授权司法当局根据呈交上来的信息,包括因被拒绝使用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呈交的申诉和事实陈述,作出或是肯定的或是否定的最初和最终裁决。
3.禁令、损害赔偿和其他救济
协议第44条规定司法当局有权颁布禁令,例如,命令一方停止侵权行为,包括阻止侵权商品进入国内商业渠道。如果当事人系根据善意获得或预购该侵权商品的,则成员无义务授予司法当局上述权力。第45条规定司法当局有权责令已知或应知自己从事了侵权活动的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充分的损害赔偿费。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支付权利持有人的开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某些场合,即使侵权人系秉持善意行事,司法当局仍有权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及/或支付法定赔偿额。为有效地威慑侵权行为,第46条规定司法当局有权颁布命令,将侵权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或者在宪法允许的前提下,命令销毁侵权商品。在考虑这些请求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与所采取的救济措施之间的相称性,并应顾及第三方的利益。对于假冒商标的商品,仅仅摘除商品上的假冒商标还不足够使这类商品投放商业渠道。
4.权利持有人获得信息权
协议第47条规定,司法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提供有关制造和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方身份及其销售渠道等信息的权利。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协助权利持有人查明侵权商品的来源,从而可在销售渠道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这一条款的适用必须与侵权的严重程度相称。
5.对被告的救济
为防止执行程序的滥用,TRIPs协议第48条规定了对被告的救济措施,包括滥用执法程序的一方应对被告因滥用而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赔偿和支付开支。政府当局及官员在执法过程中,仅当他们依善意采取或意图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时,才能免除因采取措施而应承担的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