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胡成中:进一步加大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行为力度
来源:人民微看点 近年来,我国政府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提升了知识产权质量效益,优化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制售假冒产品、傍名牌、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等侵权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以家族亲情利益为纽带,共享渠道信息,分工协作,流水线作业,团伙式作案的侵权造假行为,已经形成专业化运作、产业化协作、地域性聚集的侵权犯罪链条,大大增加了企业维权打假的难度。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工商联副主席、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代表调研认为:
一是调查取证难,打假成效受限。侵权人往往采取小批量多环节、分散加工、集中组装、货走人散等多种手法,压缩犯罪时间,消除犯罪证据;通过网络销售、现金交易、异地结算等隐蔽手段,避免留痕,或者即时销毁、篡改交易记录等方式来逃避打击,减轻处罚。凡此种种,导致被侵权企业调查取证难、固定证据更难,无法正常举报维权。仅以网络平台销售为例,某知名电器品牌企业在京东、天猫等网站的授权店为115家,调查发现,实际销售该品牌产品的店铺有711家,其中非授权店铺近600家,更值得关注的是淘宝平台兼售该品牌产品的店铺达6407家,销量无法统计,进货渠道更不得而知。
二是判罚力度太小,不足以震慑犯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如果非法经营数额未达标准,则不构成犯罪,行政处罚即可。权利人可依法向侵权人索赔,赔偿数额可按非法经营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为逃避打击,侵权人往往想方设法降低可能被查处的涉案金额,避免刑事处罚。涉案金额不足五万元以上的,侵权人往往只需支付赔偿金,既无“切肤之痛”,更没有“伤筋动骨”,导致“重操旧业”现象普遍。
三是维权周期长,耗费大量精力。抽样调查显示,浙江乐清电气行业企业维权打假从接到举报到索赔成功、案件办结平均用时3个月以上,复杂点的要2-3年之久,个别案件甚至达到数十年之久。比如,驰名品牌“德力西”起诉“德力西联合”傍名牌之争,历经近30年的缠斗,才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终审判决。
经调研分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性不强。一些监管机关执法力量薄弱、网络打假维权专业知识欠缺;相关部门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相关权利人举证经验不足、专业人才缺乏。其次,我国对侵权产品计价存在争议。涉案金额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作用,其中“非法经营数额”可按实际销售价格、标价、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市场中间价格等计算。由此带来侵权产品计价尺度不一,导致同案不同诉、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现象频发。第三,现行入罪门槛过高。现场查获的侵权产品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物证,可是产品、半成品的价格很难确定,使得企业维权力不从心。比如,销售同样批量的假冒产品,销售商因销售金额高构成犯罪,生产商却因批发价格低反而不构成犯罪。罪责刑错位影响了打击的震慑效果。
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建议:
一、建立国家主管机关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双向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听取行业、企业的意见建议,线上线下齐发力,强化网络打假维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督查机制,重点督查企业遇到的跨区域打假难、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等问题;增加行业、企业在知识产权执法绩效评价体系中的“话语权”,破解地方保护主义,为权利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二、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对线上线下侵权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制售假冒产品、抢注他人商标、专利侵权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不同层级的信用惩戒措施:首次被查处的,将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曝光;再次被查处,列入诚信“黑名单”,终身禁止从事该领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从“假冒注册商标罪”切入,尝试适用侵权产品正品化计价(即统一按照正品的市场售价来计算假冒的案值)。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名涵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短时间内全面修法不切实际。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建议分情形、按步骤陆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逐步实现侵权产品正品化计价。
四、约束企业名称注册行为,坚决制止“傍名牌”。对于利用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注册的区域性制度设计,申请注册近似企业名称的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区分历史和现实,加强对在先权利人的保护。对于攀附在先权利知名度、主观恶意明显的,应当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减少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