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性使用之概述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作者:陈楚玲
在广义上,商标使用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商标性使用,第二种是非商标性使用。据《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的规定,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基本点:第一,必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第二,使用目的是为了标志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第三,使用后能使相关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提供者。实质上,上述规定为实为“商标性使用”,且我国商标法领域通说亦认为被诉标志需为“商标性使用”,方有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商标性使用行为的判断标准需要在商业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①典型的非商标性使用如商标的描述性使用,一般可以理解为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进行的文字意义上的描述性使用,如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和用途等,在法律实务中也有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②在App 标志属于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时,即使该App 标志已经被他人注册了商标,但是只要使用情况是善意的、合理的,那么商标权利人就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并且一旦构成非商标性使用,便直接排除了商标侵权的可能。商标性使用与非商标性使用表面上具有相似性,均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到他人注册商标,而两者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在使用的时候该商标有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而只有在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也即构成商标性使用才可一步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