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使用之App 标志一般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作者:陈楚玲
一般而言,一个直接描述应用软件功能、用途、适用群体等基本信息的App 标志显然不具备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由于难以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所以一般属于描述性使用,不会构成商标性使用,不受商标专用权的规制。例如名为“天气预报”的App 标志在应用市场也存在很多。具体如新浪“拍客”商标权纠纷案,是海淀区法院2015 年的典型案例之一。原告李叶飞等于2007 年获得第9 类“拍客”商标专用权,从2012 年底起,被告北京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新浪网、新浪微博上推出拍客客户端等程序小软件,这些软件可以直接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点击下载,遂李叶飞等起诉新浪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
对此,法官认为虽然李叶飞等在申请注册时“拍客”一词可能具有显著性,但在该商标注册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伴随人们对该词的大量广泛使用,“拍客”一词逐渐成为泛指一类互联网应用人群、应用用途的词汇,并为公众所熟知,而新浪公司将“拍客”一词使用在其开发的一款App 软件上,此时该词语并未发挥标志和区分其服务来源的作用,新浪公司在App 上使用“拍客”一词,其旨在让消费者知悉该款应用软件的用途,实为对“拍客”一词符号本意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属于描述性的使用“拍客”一词。最终法官认为新浪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因其使用“拍客”一词的行为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 混淆。
需注意的是,描述性使用也有例外,即使是描述性的App 标志若通过使用后获得显著性也有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可见,对于缺乏显著性的App 标志,如果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广泛使用已经使得该App 标志具有了可识别性,那么对于该App 标志的使用也有可能构成商标性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