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侵权的应用:典型案例
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惩罚性赔偿在审理民事案件关于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生效3月3日第三届,2021年以后在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报道惩罚性赔偿的应用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案件中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以帮助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运用解释性和惩罚性赔偿。
目录(共1个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和5个商标侵权案件):
I.广州天赐股份有限公司诉XXX公司关于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纠纷的判决,(2019)最高法致民仲562号。
二。Erdos Corp.诉XXX Company商标侵权纠纷案(2015)竞之民初字第1677号。
三,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诉XXX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019)苏民中1316号。
IV。Wuliangye Corp.诉商标侵权纠纷XXX,(2020)Zhe 01 Min Zhong第5872号案。
V.Adidas AG诉XXX,商标侵权纠纷案(2020)Zhe 03 Min Zhong 161号。
六。Opple Lighting Corp.诉XXX Company商标侵权纠纷案,(2019年)粤民财第147号。
I.广州天赐股份有限公司诉XXX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纠纷
(2019)Zuigaofa Zhi Min Zhong第562号。
事实: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卡波姆”制造技术秘密。初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施加惩罚性赔偿(利润的2.5倍)。
问题:在确定商业秘密案件的惩罚性赔偿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17条第3节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而遭受损害的原告的赔偿金应以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赔偿由原告从上述侵权中获得的利润确定。被告人如果严重恶意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可以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数额的一至五倍确定赔偿金额。
分析:在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中,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所涉技术秘密的贡献;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时,法院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恶意和严重情况,例如,对侵权行为的承诺,巨大的侵权规模,持续时间长,妨碍证据取证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以非常严肃的方式恶意侵犯了原告的技术秘密。侵权规模巨大,持续了很长时间。它拒绝提供合法要求的信息,这阻碍了证据的发现。
结论: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为人民币3,000万元(本简报中未包括其他损失)。
在确定商业秘密案件的惩罚性赔偿时,法院应充分考虑被告的恶意和案件的严重性,包括对侵权的承诺,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的规模以及证据的发现障碍。
注意:以下情况的问题和规则是相同的,为了清楚和简洁起见,仅在鄂尔多斯案中进行总结。
二。Erdos Corp.诉XXX公司商标侵权纠纷
(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7号。
事实:鄂尔多斯市于2004年2月14日注册了商标“鄂尔多斯鄂尔多斯”,该商标被指定为第25类商品(围巾,衣服,手套等)。2015年6月,鄂尔多斯人发现被告人在天猫商城“服装店”出售的羊绒产品上显着使用了该商标的独特元素,即汉字“鄂尔多斯”。
问题:在判定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第1款(2013年修订)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补偿金额应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侵权人从侵权中取得的收益确定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取得的利益的,应当参照该商标许可费用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照上述确定赔偿金额的一至三倍的方法确定。赔偿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Wolters Kluwer翻译)(注:适用的规则是由2019年修订的改变商标法律。当前规则是“确定数量的一到五倍。”)
分析:鄂尔多斯的系列商标享有很高的声誉,“天猫”商店提供了巨大的利润空间。因此,侵权行为对商标所有人造成了更为严重的损害。被告作为与服装行业密切相关的“羊毛,围巾,羊绒”行业的内部人士,应该知道该商标的声誉。被告还强调指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线商店中几乎都使用了相同的商标,这可能证明存在明显的恶意和严重侵权情况。
结论:法院认为,赔偿金额是被告从侵权中获得的收益的两倍。
在判定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时,法院应权衡从侵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侵权者的恶意,侵权的持续时间。(注意:这是本系列中“最旧的”案例;其他案例是最近才确定的。)
三,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诉XXX公司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9)苏民中1316号。
事实:2011年4月,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小米”商标,指定商品包括手机和可视电话。后来,小米获得了“ MI”,“ Zhimi”和其他相关商标的注册。自2010年以来,小米及其关联实体获得了许多国家荣誉。主要媒体不断广泛宣传小米实体和小米手机。被告于2011年11月申请了“小米生活”商标,该商标于2015年获准注册。指定商品包括电饭锅和其他电子设备。在2018年,该商标“小米生活”因“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而被宣布为无效。此外,在被告拥有的其他90件商标中,不仅有与小米的“小米”,“ Zhimi”商标相似的商标,而且还有许多与诸如此类的著名商标或著名品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百事可乐PAPSIPAPNE”。
分析:1.在上诉法院开庭之前,被告继续宣传和出售侵权商品,这证明了他们明显是恶意的。2.被告通过许多电子商务平台和商店在网上大规模销售了各种侵权商品,这也应作为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量的一个因素。3.“小米”商标是具有很高知名度,声誉和市场影响力的“著名商标”。4.侵权产品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部分消费者报告称侵权产品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小米的良好声誉。因此,处罚应更加严厉。
结论:赔偿额应根据侵权行为产生的收益确定,并且应为收益的三倍。原告提出的5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得到了充分的支持。
在决定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人的恶意,情况的严重性以及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IV。五粮液公司诉XXX过商标侵权纠纷
(2020)浙01闽中5872号。
事实:五粮液公司是“五粮液”商标的独家许可持有人。被告实际控制的商店因销售伪造的五粮液酒并未经授权使用“五粮液”字样作为商店标志而受到行政处罚。被告因销售假冒五粮液酒被判犯有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销售商品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其他处罚。
分析:被告的侵权行为和在相关刑事案件中证明的期限可以解释为他们对侵权作为企业的承诺。
结论: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应为侵权所得收益的两倍。
在确定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恶意和严重性;侵权承诺是严重性的一个因素;侵权的持续时间和行政处罚后的侵权再发生可以证明对侵权的承诺。
V. Adidas AG诉XXX,涉及商标侵权纠纷
(2020)浙03民中161号。
事实:阿迪达斯拥有“阿迪达斯”商标,并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从2015年到2017年,由其他被告投资注册的被告(一家公司)因侵犯阿迪达斯在鞋帮上的商标而被行政部门三次扣押,并受到行政处罚。侵权产品的累计数量超过17,000对。阿迪达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641,695.89元。
分析:被告的恶意非常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很长,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严重性要求。法院确定原价单价为189元/双,采用原告提供的2017年会计报表中显示的50.4%的毛利率,计算出被告扣押的6,050双鞋面。第三次缉获为销量。法院还认为削减了40%,因为侵权产品都是鞋面,而不是成品鞋,并且不能直接出售给客户。
结论:根据阿迪达斯三倍的经济损失345,779.28元确定了惩罚性赔偿1,037,337.84元。
准确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础是应用惩罚性赔偿金的重要前提。上诉法院使用“多数证据”合理地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注意:与美国等司法管辖区的“证据优势”相比,上述“证据优势”在法律上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可以从字面上将其转化为“卓越证据标准”。)
六。Opple Lighting Corp.诉商标侵权纠纷XXX
(2019)岳民载147号。
事实:Opple Lighting Corp.是在灯,荧光灯等商品上指定的“欧普OPPEL”和“欧普”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其中,“欧普OPPEL”商标被认为是著名的商标多次在广东省使用,并于2007年被公认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在其灯具产品和相关的宣传网站上使用了涉嫌侵权的商标。它还在主要的实体超市和天猫网站上出售并承诺出售。被告因上述侵权灯产品质量不合格,被行政部门处罚。
分析:原告寻求救济的商标权是著名商标,并且在性质上非常独特。被告在照明产品上使用的起诉商标与原告相似,很容易造成混淆,应视为构成商标侵权。与原告人所在行业相同的被告人都深知原告商标的声誉。被告在其商标之后的灯类产品以外的其他类别中注册了涉嫌侵权的商标灯具产品的申请被拒绝。被告随后在其照明产品上使用了灯具产品上未标明的类似商标,并大量生产和销售了这些商标,其质量不符合标准。恶意明显,情况严重。
结论:因此应施加惩罚性赔偿。根据许可费用确定补偿标准为127.75万元。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恶意,性质,情况和后果,将惩罚性赔偿金确定为赔偿金的三倍。
重审判决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根据要求原则”,“恶意”和“严重情况”的规则界限和证明标准,并提出了计算精细度的方法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和“多重”赔偿,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