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研究
驰名商标是经过了长期的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有三:一是商标经过一定时期使用已为公众熟知;二是商品有一定的销售量南且质量稳定;三是商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杜会影响。骢名商标与忧货名牌、著名商标不是同一概念。优质名牌、著名商标偏重于商品质量,驰名商标更强调商品销售量和商标影响范,也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概念。
虽然我国法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但在国际范固内不能认为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一种。在我国,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在国际范鼯内,驰名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是以使用为前提的,通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因此它更容易取得注册,即使不注册也可以阻止他人注册,注册后享有更广泛的法律保护。依照巴黎公约的要求,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除可以阻止他人注册外,也可以阻止他人在有关离品上使用,即享有一定“专用权”。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曾制止过个别不法厂家把“万宝路”商标使用在并非万宝路原厂家生产的酒类商品上,就是一例。虽然“万宝路”仅在我国的烟草类商品上注了册,但作因驰名商标,却可以阻止他人在其它商品上使用。
世界性的驰名商标是一国之宝。因此,不少国家对驰名商标都作了特殊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驰名商标注册申请方面,可以不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可以作为显著性要求的例外,即直接叙述商品本身内在特点的标记不得注册的规定不适用于驰名商标;可以取得防御性商标注册。
第二,在阻止他人注册方面,可以请求驳回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撤销他人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注册;可以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
第三,驰名商标注册后的保护方面,驰名商标可以享受水平较高的保护,注册立即或者经过较短期限就享有绝对的排他权,他人不得请求撤销其注册;他人不得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用在同一商品、类似商品或者非类似的商品上;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厂商名称或者厂商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含译文)、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裝璜等使用。当然,各个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比如法国就曾规定,驰名商标也只能在取得注册以后才能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依据了巴黎公约的基本要求,除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外,对上述三个方面都作了明确的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