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撞片”王菲?摄影作品造型相似是否构成抄袭?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1995年,知名歌手王菲为了致敬邓丽君,拍了一组《菲靡靡之音》的唱片专辑封面,这组照片在当时引起不小的轰动。近日,演员杨紫为一时尚杂志拍摄了一组照片,却被不少网友指责这组照片中的人物造型等与王菲的上述封面照片存在相似之处,涉嫌抄袭。对此,杨紫的摄影师发文否认抄袭:是不是所有人物躺着拍摄的照片都抄袭了王菲的专辑封面呢?如果对方认为构成抄袭,可以去起诉。 对此,也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使用同样的造型、布景元素拍摄就构成抄袭,那么拍摄时用气球、玫瑰花设置的心形等造形是否都有著作权?拍照时使用的“比心”和“剪刀手”等造型是不是也会涉嫌抄袭?
那么,摄影作品造型相似是否构成抄袭?造型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来听听法律界专家的说法。
刘文杰(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具有独创性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安排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这种造型安排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称的“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将这种造型安排,包括对角度、光线的选择等拍摄下来,亦可构成摄影作品。在国外,有将他人照片上的元素搭配原样布置,再拍成照片的侵权案例;在国内,也有将他人摄影作品再以油画形式表达的侵权案例。只要将他人在造型安排上的独创性表达予以挪用,即构成抄袭。如果不是复制具体的线条、色彩、形状及其他要素所构成的具体造型表达,只是在手法、风格、技巧、主题等方面的借鉴,则只是在思想层面上的使用,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陈绍玲(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尽管人物造型和场景本身包含了智力劳动,但并非现有法定类型作品的再现形式,因此,人物造型本身不构成作品。即使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人物造型本身也不属于作品。将人物造型认定为作品,与比较法上的案例存在冲突。
赵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照片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其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法律保护,主要看这个作品是否具有区别于公有领域元素的独创性。对于以人物为主的摄影作品而言,设计造型能充分体现摄影师的独创性。一般大众经常选用的“叉腰”“比耶”造型,以及选用景点作为背景,这些都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任何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而一旦拍摄造型加入了摄影师的创意和巧思,就构成不同于惯常拍摄造型的摄影作品。这些作品常见于杂志封面、唱片专辑海报、影视作品海报等,此时相应的作品就具有了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主张类似侵权行为存在的权利人来说,保存好权属证据及侵权证据非常重要。权属证据方面,权利人应当保留好自己的底稿、发表稿等重要文件,必要时可以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值得注意的是,作品发表时间很重要,这决定着构成侵权要件之一的“接触可能性”是否存在。在侵权证据方面,因为网络媒体上传、删除信息非常便捷,如果不及时保全证据,那么一旦侵权方删除相关摄影作品,权利人便无法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因此,权利人可以自行使用可信时间戳保全证据,也可以到公证处请公证员公证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