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障碍因素
(1)科技成果成熟度低
目前,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普遍缺乏中试基地,大部分科技成果只是处于实验室阶段,有的甚至只是构想,距离实际应用尚有很大差距,很难运用到生产实践中。而企业作为科技成果需求方,为了规避技术风险,不愿引进或投资该类不成熟的研发成果。有的高科院所,在条件尚没有探索清楚、工程研究不到位、不全面的情况下,不经过中试,就开始盲目转化,造成成果转化失败;有的则在科研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取得实验室成果后就终止研究,或者由于投资需求过大而放弃中试实验,从而延误了成果转化的进程,使科技成果难以产业化。
(2)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健全
知识产权是研发主体对研发成果所拥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体系一方面鼓励发明和创新活动,另一方面还为成果转化提供了安全和良好的环境。知识产权体系必须完备且能够被贯彻执行,才能对科技成果起到有效保护的作用。随着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科技成果交易额逐渐上升,与此同时,成果转化争议纠纷也与日!增。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属于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或执法不严,造成科研机构受到侵权困扰,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获取;另一种属于成果转化各方间的利益纠纷。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实施,但是可操作性差,无法很好地防止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合作方不履约、技术专利被侵权、利益分配出现冲突等问题。
(3)中介服务功能亟待完善
科技成果转化中,中介服务体系主要是在科技成果的供应方和需求方之间起到沟通作用的机构。从各国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发展的实践看,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正在向活动多元化、功能整体化方向发展。例如,中介信息咨询服务,不仅包括技术中介服务这一主要功能,还包括资金、人オ、管理、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从无到有,服务范围有了一定的拓展。但中介机构大多功能单一,结构不健全,普遍存在提供信息服务不及时或缺乏准确性的问题,往往导致高科院所的很多成果找不到需求者而无法实现转化,而企业需要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开发中的难题也找不到合适的科研机构来供应。因此,我国中介机构及其服务水平无论从数量和功能上都不能适应现代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需要,直接影响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此外,我国也缺少相关政策规定来维护中介方的地位及权益,保障中介机构利益不受侵犯。
(4)风险投资体系存在障碍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且周期长的活动,这就决定了该类活动很难从常规的商业渠道中获得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出于安全性的原则,不愿将资金借给一些转化周期长、市场风险大的项目;科研机构本身不具备自我转化的资金实力;企业往往只愿意承担部分风险,而不愿承担全部风险,政府资金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也十分有限,因此,需要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介入研发中试、商品化和产业化活动,共同承担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在发达国家的研发、中试、成果商品化三阶段,投入经费比例一般是1:10:100,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为1:1.1:1.5。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风险投资是创新成果向生产转化的主要推动力量,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是成功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所必不可少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推出补偿政策,推动风险投资机构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