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拟制说”的司法解释软件用户条款修改建议
基于“拟制说”可将司法解释软件用户条款修改为:“计算机软 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 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援引的《著作权法》第46条第(十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 护条例》第23条第(六)项,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或软件著作权的 “其他行为”。这正好可以与“拟制说”对应。换言之,追究商业性用户的民事责任,不是复制权本来就能控制,而是因为“拟制”立法 的结果。不仅如此,这里援引的《著作权法》第46条和《计算机软 件保护条例》第23条在各自第一款中都仅规定了“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未涉及刑事责任。
总之,如果以“拟制说”为追究商业性用户的依据,则既适合现 阶段中国国情,也为中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水平随着中国 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铺平了道路;如 果以“复制说”为追究商业性用户的依据,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 存在严重的问题。
四、结论
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近20年的立法进程说明:一方面, 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 作;另一方面,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受到了外来的巨大压力。
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法律责任问题曾经是中国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引起巨大争议的问题。尽管 现在通过司法解释维持了某种平衡,但基于“复制说”的司法解释 软件用户条款在刑事责任方面仍然存在着潜在问题;现阶段应基 于“拟制说”修改司法解释软件用户条款。
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版的历史作用应当肯定。中 国未来应当取消在《著作权法》之外单独制定行政法规以规范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模式,而直接在《著作权法》中加入若干 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条款;同时,将现行的司法解释软件用户条款在 经过以“拟制说”为基础的修改后纳入著作权法的条款之中。
司法实践中,软件著作权人追究商业性用户的民事责任乃至 刑事责任将是未来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